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提取规定的通知》(苏房金〔2006〕36号)
属于主管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对象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职工提取时,应提供下列之一证件: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当地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救助证》。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封存的,可给予销户提取。仍在缴存的,一年可提两次。
《关于简化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的通知》(苏房金〔2017〕102号)
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凭本人身份证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服务大厅经办人员通过苏州市民政局网站查询,缴存职工属于享受生活救助(补贴)的“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两类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属于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的,除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外,其配偶、同一本户口簿直系亲属也可提取。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本处所指直系亲属,仅指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职工的父母、子女(含配偶)。
办理条件
职工属于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特困职工,持有相关证件或在民政部门网站查询得到相关救助信息
办理流程
职工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提取申请→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
提取人员
1、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人员;
2、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及其配偶、同一本户口簿直系亲属(仅限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的父母、子女、子女配偶);
注:以上两类人员须在苏州市民政局网站查询得到相关救助信息。
3、当地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
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1)属于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的,直接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由服务大厅经办人员登陆苏州市民政局网站打印《苏州市个人社会救助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如属于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的配偶、同一本户口簿直系亲属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2)属于当地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的,提供当地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救助证》原件(在有效期内)。
3.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友情提示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经封存或已停缴公积金满6个月的,办理销户提取;仍在正常缴存的,一年可提两次,不留余额。
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由职工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知晓委托人已设置的住房公积金卡密码,并提供双方身份证和委托人指定银行有效借记卡(已经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无需提供)。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时间
以各指定网点公布的办理时间为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热线电话 0512-12329
中心网站 .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