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购房政策简介

【导语】:苏州工业园区购房政策简介

一、账户设置

 

2011年7月1日前

A类计划

存量账户-普通专户

年龄(周岁)

普通专户

35(含35)及以下

36%

35以上至45(含45)

35%

45以上

34%

2011年7月1日

-2013年6月30日

甲类计划入账比例

住房账户

16%

住房账户浮动

0%-8%

养老补充账户-可借用

6%

特殊补充账户-可借用

14%

2013年7月1日

-2014年6月30日

甲类计划入账比例

住房账户

16%

住房账户浮动

0%-8%

养老补充账户-可借用

6%

特殊补充账户-可借用

12.50%

2014年7月1日起

-2015年6月30日

甲类计划入账比例

住房账户

16%

住房账户浮动

0%-8%

养老补充账户-可借用

6%

特殊补充账户-可借用

11%

2015年7月1日起

-2016年6月30日

甲类计划入账比例

住房账户

16%

住房账户浮动

0%-8%

养老补充账户-可借用

6%

特殊补充账户-可借用

9.50%

2016年7月1日起

甲类计划入账比例

住房账户

16%

住房账户浮动

0%-8%

养老补充账户-可借用

6%

特殊补充账户-可借用

8%

(定期调整,下同)

2017年7月1日起

甲类计划入账比例

住房账户

16%

住房账户浮动

0%-8%

养老补充账户-可借用

6%

特殊补充账户-可借用

6.50%

(定期调整,下同)

2018年7月1日起

甲类计划入账比例

住房账户

16%

住房账户浮动

0%-8%

养老补充账户-可借用

6%

特殊补充账户-可借用

5%

(定期调整,下同)

2019年7月1日起

甲类计划入账比例

住房账户

16%

住房账户浮动

0%-8%

养老补充账户-可借用

6%

特殊补充账户-可借用

3.5%

(定期调整,下同)

2011年7月1日起

住房公积金入账比例

住房公积金账户

16%

住房公积金账户浮动

0%-8%

  

二、购房动用方式

动用方式包括购房一次性提取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购房一次性提取需在购房发票一年有效期内

2、偿还贷款本息:

①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与商业性组合贷款本息、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一律采用还贷委托提取方式(是指员工委托中心和贷款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购房贷款后,根据其按月偿还贷款情况提取公积金,直接划转到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

②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外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苏州大市范围内尚未与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一律采用一年两次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三、购房动用规则表

 

关键词

购房时间

(以购房合同为准)

房源

范围

备注

甲类计划

 

首次或第二次

 

大市范围

 

正常缴费

2011年7月1日之后

大市内

①按规定年龄留足最低存款后,可购房一次性提取普通专户和住房账户

②可使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的入账基金偿还购房贷款

2011年7月1日之前

园区内

同上①、②

园区外

苏州大市内

7月1日后申请购房一次性提取

符合原区外购房普通专户动用条件

同上①

不符合原区外购房普通专户动用条件

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在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可一次性提取上述账户的余额

7月1日后申请偿还购房贷款

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在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可使用上述账户的余额偿还购房贷款

正在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的会员

同上②,并可按规定申请偿还购房贷款总额度调整

甲类计划

其他情形

本人住房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在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可使用上述账户的余额购房一次性提取和偿还购房贷款

乙类计划

参加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

本人住房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在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可使用上述账户的余额购房一次性提取

  

情况一

参保类型:原A类转甲类

购房时间:2011年7月1日后(以购房合同为准)

购房范围:苏州大市范围内住房,含昆山、张家港、太仓、常熟四县市

动用形式有两种选择

选择一:首次或第二次动用公积金的,可根据原规定提取普通专户和住房账户存储额或按月偿还购房贷款,并可借用还贷委托提取计划生效后的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按月偿还购房贷款。

举例:员工小张,年龄30岁,缴费基数5000元,普通专户余额4万元,住房账户余额800元。2015年7月在市区购房,房价90万元,首付款发票金额30万元,商业贷款60万元,贷款20年,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每月还款4580元。

答:普通专户无需保留,可全额提取,并可选择借用。

 

一次性提取

普通专户

40000元

住房账户

800元

合计

40800

按月偿还购房贷款

住房账户

5000×16%=800元

养老补充账户(借用)

5000×6%=300元

特殊补充账户(借用)

5000×8%=400元

合计

1500

 

选择二:本人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补)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可凭会员卡至中心自助服务终端查询)后,可按规定申请购房一次性提取和按月偿还购房贷款,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举例:员工小张,年龄30岁,缴费基数5000元,普通专户留足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为11667元,住房账户800元。2015年7月在市区购房,房价90万元,首付款发票金额30万元。

答:小张普通专户可提取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11667元,住房账户800元;每月可用住房账户800元偿还购房贷款。小张如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可以选择借用。

 

一次性提取

普通专户

11667元

住房账户

800元

合计

12467

按月偿还购房贷款

住房账户

5000×16%=800元

 

情况二

参保类型:原A类转甲类

购房时间:2011年7月1日后(以购房合同为准)

购房范围:苏州大市范围外住房,如无锡、南京、北京、上海等

动用形式

本人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补)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可凭会员卡至中心自助服务终端查询)后,可按规定申请购房一次性提取和采用一年两次提取方式偿还购房贷款。

举例:员工小王,年龄35岁,缴费基数12000元,普通专户留足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为115230元,住房账户余额1920元。2011年8月在上海购房,房价180万元,首付款发票金额80万元。

答:小王普通专户可提取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115230元,住房账户余额1920元;可申请一年两次提取偿还购房贷款。不可以选择借用,不可以选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次性提取

普通专户

115230元

住房账户

1920元

合计

117150

一年两次提取

住房账户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还贷款金额


情况三

参保类型:原A类转甲类

购房时间:7月1日前购园区外苏州市区内住房(以购房合同为准),7月1日前以该套房申请动用公积金的,目前该套住房仍有购房贷款的

购房范围:园区外苏州市区内

动用形式

本人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补)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可凭会员卡至中心自助服务终端查询)后,可按规定申请按月偿还购房贷款。

举例:员工小朱,年龄38岁已婚,夫妻双方一方在市区工作,一方在园区工作。2011年1月在市区购房,3月已申请购房一次性提取1.6万元。目前缴费基数5000元,普通专户余额7200元,住房账户余额1600元。8月申请还贷时,普通专户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16656元。

答:小朱在补足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7856元后,每月可用住房账户800元偿还购房贷款。


申请还款时需补足金额

16656-7200-1600=7856元

按月偿还住房贷款

5000×16%=800元


情况四

参保类型:原A类转甲类

购房时间:2011年7月1日前购房(以购房合同为准),该套房未动用公积金,2014年申请动用公积金相应账户

购房范围:购买园区范围内住房

动用形式

类型一 首次或两次动用:可按原规定使用普通专户和住房账户存储额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按月偿还购房贷款。

举例:员工小张,年龄30岁,缴费基数5000元,普通专户余额4万元,住房账户余额8000元。2011年6月在园区购房,房价90万元,2011年12月取得全额发票,商业贷款60万元,贷款20年,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每月还款4580元,2015年7月申请办理还贷手续。

答:因发票开具超过1年,不能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普通专户和住房账户存储额仅能用于还贷,可全额使用,并可选择借用。

40000+8000=48000元,以及每月入账可用金额:

 

每月可用于偿还购房贷款金额

 

住房账户

5000×16%=800元

养老补充账户(借用)

5000×6%=300元

特殊补充账户(借用)

5000×8%=400元

合计

1500

 

均可用于还贷委托提取(每月报销制)

类型二 两次以上动用:本人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补)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可凭会员卡至自助服务终端查询)后,可按规定申请按月偿还购房贷款。

举例:员工小张,年龄30岁,缴费基数5000元,普通专户留足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为11667元,住房账户余额8000元。2011年6月在园区购房,房价90万元,2011年12月取得全额发票,2014年7月申请动用公积金。

答:因发票开具超过1年,不能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

小张普通专户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11667元,住房账户的余额8000元,以及每月入账的住房账户5000*16%=800元,均可偿还购房贷款(每月报销制)。

 

情况五

参保类型:原A类转甲类

购房时间:2011年7月1日前购房(以购房合同为准),该套房未动用公积金,2014年动用公积金相应账户

购房范围:购买园区外苏州大市范围内住房

动用形式

本人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补)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可凭会员卡至中心自助服务终端查询)后,可按规定申请按月偿还购房贷款。

举例:员工小李,年龄27岁,至今单身,2011年1月在市区购房,房价100万元,2011年12月取得全额发票。目前缴费基数5000元,普通专户余额57200元,住房账户余额16000元,普通专户需补足个人基本养老应计存款额40516元。2014年7月申请动用公积金。

答:因发票开具超过1年,不能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

小李普通专户补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16684元(57200元-40516元=16684元),住房账户余额16000元;以及每月入账的住房账户5000×16%=800元,均可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每月报销制)。

 

购房一次性提取

一、适用对象

1、提取人为买受人(含配偶)及合同上未署名但与任一买受人在同一户口本上的直系亲属。 

 买受人是指购房合同中署名的房屋买方。

2、买受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的,提取人必须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

3、以上直系亲属是指买受人的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和子女(含配偶)。

 二、提取方式

同一员工同套房只可提取一次;如需提取公积金偿还该套房购房贷款,需在办理偿还贷款前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

三、提取时限

自规定票据开具之日起的一年内可以提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四、提取金额

1、提取限额

(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提取金额(多人提取的,按合计金额,下同)不得超过所提供购房发票金额。

(2)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房屋总价指《存量房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价、《购房发票》中售房款金额(不含车库)及契税完税发票中的计税金额三者取低。

(3)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安置房、定销房房价与拆迁补偿额的差额部分。

(4)购买公有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金额。

(5)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买金额。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发票金额。

2、提取金额:

按规定可用账户余额与提取限额相比,二者取低。

五、办理时限

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或存量成套住房,需在房屋购房发票开具十二个月内提供相应材料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2、购买拆迁安置房应在拆迁部门专用收款收据凭证开具十二个月内提供相应材料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3、其他提取均需自相应票据(含发票、收据、证明等)开具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办理。

六、购买新建普通住房、存量成套住房、拆迁安置房的所需材料

1、社会保障·市民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苏州工业园区购房一次性提取申请表》(表H1)一份;

3、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预付购房款或售房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需提供:拆迁协议和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或购买定销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定销房安置合同》)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甲类参保人员申请动用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储额且未留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的,如有多个共同买受人,需提供所有买受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以及与任一买受人的关系证明:

①夫妻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父母(含夫妻双方父母)、子女,需提供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5、拆迁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人与定销安置房购买人不一致的,如满足:

①定销安置房购买人为被拆迁人的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或子女(含配偶);

②已对《定销商品房准购证》中权益的转让情况以及拆迁货币补偿分配情况进行公证,并办理公证书。

符合以上条件的定销安置房购买人需携公证书、《苏州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定销房安置合同》、被拆迁人和定销安置房购买人的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其他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买受人配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买受人同一户口簿的直系亲属提取的需提供: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提取人与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再次购房动用的:

①如前次动用房屋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如该房屋已出售的,也可提供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易主证明原件;

②如前次动用房屋仅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未动用过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需提供前次动用房屋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该房屋已出售的,需提供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易主证明原件。

9、配偶或直系亲属代办的需提供:关系证明、申请人及代办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一、适用对象

 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申请人包括借款人本人、配偶及与借款人在同一户口本上的直系亲属。 

 2、买受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的,申请人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仅动用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余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一律不得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

买受人是指购房合同中署名的房屋买方(下同)。

3、除借款人本人、配偶及与借款人为同一户口本的直系亲属外,其他房产共有人若无住房借款的,不得办理动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业务。

4、以上直系亲属是指买受人的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和子女(含配偶)(下同)。

二、提取方式

1、还贷委托提取

①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与商业性组合贷款本息、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一律采用还贷委托提取方式(是指员工委托中心和贷款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购房贷款后,根据其按月偿还贷款情况提取公积金,直接划转到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

多人委托的,提取公积金相应账户余额依申请先后顺序为准。

2、一年两次提取

②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外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苏州大市范围内尚未与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一律采用一年两次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参保员工办理柜面一年二次还贷提取的,住房贷款本息还清后,不得以还清该笔住房贷款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之日起一年内,可凭前次一年二次提取日期之后的还贷明细清单,申请最后一次一年两次提取支出。

3、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提取后不得再办理该套房购房一次性提取。

三、提取金额

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归还住房贷款提取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留存申请还贷时最近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参保员工补贴)

四、办理时限

偿还购房贷款期间

五、所需材料

(一)还贷委托提取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多人申请还贷时,应同时到场并提供多人的身份证);

2、《还贷委托提取资格申请表》H2一份;

3、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最新的贷款月还款计划及余额清单原件一份(银行盖章,一个月内有效);

5、经银行盖章的《住房贷款情况表》H4(一个月内有效);

6、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甲类参保人员申请动用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储额且未留足个人基本养老应计存款额的,如有多个共同买受人,需提供所有买受人与第一买受人的关系证明:

 

①夫妻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父母(含夫妻双方父母)、子女,需提供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8、借款人配偶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借款人直系亲属申请提取的提供:与借款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

10、再次购房动用的:

①如前次动用房屋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如该房屋已出售的,也可提供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易主证明原件;

②如前次动用房屋仅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未动用过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需提供前次动用房屋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该房屋已出售的,需提供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易主证明原件。

(二)一年两次柜面提取

1、《苏州工业园区一年两次提取偿还购房贷款资格申请表》H3一份;

2、社会保障·市民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银行盖章的贷款还款明细清单(应包括前次提取日期之后至本次申请提取日期之前60日内的所有还款记录、贷款账号、贷款余额、主借款人姓名等信息,非个人还款存折明细单)原件;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提取提供:住房还贷证明(包括贷款账号、贷款余额、主借款人姓名等信息,银行盖章,有效期1个月) 原件;

5、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借款人配偶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借款人同一户号的户口簿的直系亲属申请提取的需提供: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再次购房动用的:

①如前次动用房屋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如该房屋已出售的,也可提供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易主证明原件;

②如前次动用房屋仅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未动用过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需提供前次动用房屋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该房屋已出售的,需提供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易主证明原件。

9、配偶或直系亲属代办的需提供:关系证明、申请人及代办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注:该套房再次提取时仅需提供(2)、(4)、(9)项

 

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房源认定

1、已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且结构封顶的普通商品住房、联排别墅(屋)和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并且已经在中心审核备案,可列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房源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成套存量住房可列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房源;

备注:员工购买经认定的指定房源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条件

1.缴费条件:申请贷款当月之前已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账户满6个月;

2.自有资金支付房款不低于以下规定比例: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

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3.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4.目前不在使用公积金相应账户偿还购房贷款;

5.所有共有人均没有住房公积金债务;

6.本次贷款前已留足或补足本人及配偶养老应计存款额;

7.首次或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8.个人信用良好;

9.满足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三、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

1.甲类计划和乙类计划参保人员贷款额度均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后,由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

(1)首次贷款

①个人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费基数×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②个人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10(倍);按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2)二次贷款

①个人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费基数×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②个人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6(倍);按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注:1.“甲类计划人员”和“乙类且曾经参加甲类计划或原公积金A类计划的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本人住房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申请贷款时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其他人员均以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准。

2.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

3.最高贷款额度及最长贷款年限

 

房屋类型

房屋情况

人数

最高贷款额度

新建普通住房或存量成套住房

首次住贷

面积≤90㎡且房价≤110万元

1人及以上符合条件

88万元

其他

1人符合条件

45万元

2人及以上符合条件

70万元

二次住贷

1人符合条件

30万元

2人及以上符合条件

50万元

 

注:实际贷款额度为可贷款额度与最高贷款额度相比,取低。

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自(翻)建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申请人的借款年限可在法定退休年龄上延长5年。

 

 住房保障业务代办规定

为了方便园区参保会员办理住房保障业务,提高办事效率,现将住房保障业务代办规定明确如下:

 

序号

业务项目

是否

可代办人员

代办材料

可代办

(不含常规申请材料)

1

购房一次性提取

配偶或直系亲属

配偶代办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直系亲属代办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

一年两次提取偿还购房贷款

3

偿还购房贷款总额度调整

4

特困、低保、4050人员提取

5

患重病提取

6

个人租房提取

7

还贷委托提取

——

——

8

还贷计划终止

9

住房公积金贷款

参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共有人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不参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共有人可不到场,但必须提供本人签署的代办委托书(授权到场人员全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事宜)。共有人指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

 

附件:《住房保障业务代办委托书


广告热线:0512-65301757 传真:0512-65291836 投诉咨询:0512-65291521 法律顾问: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 汪萌之律师 李晓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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