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房金〔2018〕111号)
第十条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完成后,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网点设置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
职工修改或遗忘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的,可通过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苏州住房公积金APP,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网点办理密码修改或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密码设置、修改业务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办理,职工有下列特殊情况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持监护人资格证明、职工及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职工出国出境的,由直系亲属(仅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下同)持有权机构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书面授权委托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职工及直系亲属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三)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财产代管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和财产代管证明、财产代管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四)职工为服刑羁押人员的,由直系亲属持服刑羁押证明文件、书面授权委托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职工及直系亲属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直系亲属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持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裁决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决书、直系亲属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办理条件
职工需办理个人账户密码修改、挂失且符合密码修改、挂失相关规定
办理流程
职工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业务申请→工作人员审核材料→进行业务处理
办理要件
业务类型 | 密码修改(修改初始密码) | 密码挂失(忘记原密码) | ||
办理要件 | 本人办理 | 1.身份证原件。 | ||
委托他人代办 | 1.职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持监护人资格证明、职工及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2.职工出国出境的,由直系亲属持有权机构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书面授权委托书、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可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财产代管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3.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财产代管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和财产代管证明、财产代管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4.职工为服刑羁押人员的,由直系亲属持服刑羁押证明文件、书面授权委托书、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可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职工及直系亲属有效身份证件办理;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直系亲属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持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裁决书)、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可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公证部门(人民法院)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裁决书)、直系亲属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 |||
友情提示 | 以上直系亲属仅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 |||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时间
以全市承办银行网点或公积金服务大厅对外公布的时间为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热线电话 0512-12329
中心网站 .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