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对象(申请条件)
(一)发放对象均应具有苏州市户籍。
(二)政府援助对象。1.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及低保和低保边缘孤寡老人;2.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的老年人;3.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无子女照顾、子女残疾以及独生子女家庭对象中的困难老人。
(三)政府补助对象。
84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2016年扩大到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注:介助——即半护理,老年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扶手、轮椅或升降等设施帮助;介护——即全护理,老年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困难老人——年老体弱、生活自理有困难、经济收入在二倍低保标准内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及以上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
发放标准
(1)居家养老:对经过评估后,符合政府援助对象条件的每户每月提供36小时的服务,其中介护对象每户每月提供48小时的服务;对政府补助对象每户每月提供3小时的服务。
(2)经申请评估后,符合政府援助对象条件且适合入住养老机构条件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帮助与入住的养老机构签订协议,定期向养老机构按照现行政府援助标准(介助 500 元/月、介护700元/月)结算相关费用。
申请及管理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对照相关条件,向社区(村)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下载)》。
2.初审。社区(村)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后,及时报街道(镇)初审。街道(镇)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估对象进行初审,根据初审情况及时报请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安排评估。
3.评估。评估机构接到市、区民政部门的评估安排后,及时与申请人约定评估时间、地点等事宜。申请人如未提出延后评估时间要求,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评估机构至少派2名评估员对被评估人进行评估,填写《苏州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报告》,报送市、区民政部门。
4.公示。社区(村)应将经市、区民政部门同意的,拟享受养老服务援助的评估意见在所在社区(村)予以公示。公示期在10个工作日无重大异议的,市、区民政部门向申请对象发给《养老服务或补贴告知书(下载)》;有重大异议的,各市、区民政部门应组织人员及时进行复评,仍不符合相关条件,应书面说明理由。
所需材料
填写《苏州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及工作时间
所在村(社区)
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