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对象
1.《老年人优待证》:我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高龄老年人优待证》:我市常住户口,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
3.在我市有固定的住房,并居住满一年以上,要求领证的外地(外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办证程序
(一)市区
1.本人(或委托家庭成员)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带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在背面写上姓名、住址),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报名;由居(村)民委员会填写登记表,并附身份证及户口簿交街道(乡镇)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如因城建改造、房屋拆迁、区划调整等原因,居(村)民委员会撤销或未建立的,由所在区指定居(村)民委员会办理。
2.街道(乡镇)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将老年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分别输入电脑磁盘,之后再将电脑磁盘和登记表报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3.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将老年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等打印在优待证上,贴好照片,在优待证上盖上“苏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证件专用章”,并塑封后下发。
4.驻苏部队(单位)或干休所可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就近到所在地的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证。
5.不准弄虚作假,违规发证。如有发现,经核实后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由其主管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如触犯法律的,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二)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发证办法,加强管理,并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办证时间
1.市区《高龄老年人优待证》每年12月20日前集中发放一次,在当年11月底前报名登记。持有《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年满70周岁需换发《高龄老年人优待证》的,在换证时,原使用的《老年人优待证》必须同时收回。
2.市区《老年人优待证》每年12月20日前集中发放一次,在当年11月底前报名登记。即与《高龄老年人优待证》发证工作同时进行。
3.对于当年集中发证时遗漏的老年人,市区每年补发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分别为2月、5月、8月和11月。
四、关于“优待证”的遗损补发和换证程序及时间
1.市区老年人的“优待证”遗失后需要补发的,必须到所在街道(乡镇)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登记。经街道(乡镇)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出具遗失证明,统一报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复核补发。
2.市区老年人的“优待证”如有损坏需要换新证的,可将原证交给所在街道(乡镇)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再办理领证手续。
3.市区老年人的“优待证”遗失以及损坏后的补发证,原则上也是每季度办理一次,与“遗漏”补发证时间相同,即分别为每年的2月、5月、8月、12月。
五、制证收费
经市财政局、物价局批准,每张优待证收工本费2元,在居(村)民委员会报名登记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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