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管理
1.创业实体须依法为创业者本人及招用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同一申请人在自办实体名下享受创业社保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同一创业实体仅能享受一次政策。创业社保补贴申请时需已将个人社保关系转移至自办实体名下,由自办实体按规定为创业者正常缴纳园区社会保险。
2.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因用人单位或个人原因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保以及补缴期间,均不予享受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和个人因自身原因不申报或漏申报补贴的,不予补办。
3.就业困难群体社保补贴、新生代劳动力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创业社保补贴等园区就业社保补贴不得同时享受。与园区待安置人员参保补贴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4.“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的大学生(含教育部门认可的外国高校毕业生),且在申请时毕业不超过5年,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
5.申请人需确保补贴享受期间自办实体正常运转,如若出现经营异常情况,需主动报备;自办实体中途停业或关闭,须办理终止享受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手续。
6.在失业保险金申领期间的创业者,可凭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材料至园区就管中心审核资格,符合条件的可至园区社保中心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7.娱乐行业、洗浴行业等部分行业不予补贴,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桑拿、按摩、足浴等。
8.原创业社保补贴在享人员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本细则标准执行,2018年1月前已享受月数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
9.创业扶持群体扩大对象所办创业实体需在《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号)文件发文日2017年12月8日(含)之后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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