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对新市民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和服务区域。
第二十六条 符合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新市民,应当于每年3月10日至4月30日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夫妻双方同时申请其未成年子女积分入学时,申请学校和填报志愿顺序必须一致,排名时取分值高的一方的积分。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测算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以提供给新市民随迁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于6月底前将“入学指标数”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新市民事务中心分镇(街道)、学校、年级对申请人积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新市民事务中心于7月上旬将符合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期内向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提出,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应当于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于7月底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对于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申请人子女,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统筹调剂。统筹调剂的名单由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公示,不服从的不再安排。
第三十条 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新市民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一条 已在本市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就读的新市民随迁子女,在同一学段可以不凭积分升入高一年级就读。上述对象中幼儿园学生入读公办小学及小学毕业生入读公办初中需重新参加积分管理,申请积分入学。
第三十二条 积分入学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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