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三十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届满之日可受理当事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不可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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