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苏房金〔2004〕20号)
一、缴存范围
凡在大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营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必须缴存公积金。
二、缴存登记
(一)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市公积金中心或所辖分中心、管理部,下同)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登记表》并加盖单位章;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并将登记内容输入计算机,在登记表上填注缴存登记单位的公积金代码和加盖审核章。
(二)单位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登记表》以及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所属业务经办网点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条件
新设立的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符合相关规定的l 办理流程 新开户单位应一次性带齐所需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按“单位缴存登记→委托收款签约→职工账户设立”的流程同步办理手续l
办理要件
缴存登记 | ||
办理要件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办理缴存登记所需材料: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设立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2.社保部门盖章的当月或上月《社会保险费缴款通知单》 原件、复印件各1份;3.填写《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 各类企业办理缴存登记所需材料:1.《单位营业执照》 原件、复印件各1份;2.《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复印件各1份;3.社保部门盖章的当月或上月《社会保险费缴款通知单》原件、复印件各1份;(如有需提供)注:若单位已有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不提供。4.填写《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
友情提示 | 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手续;2.职工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与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比例保持一致;3.承办公积金缴存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苏州银行。单位开户时确定缴存银行,具体缴存银行网点请参照网站首页“便民查询”中的“缴存受理点”。4.委托收款签约、职工账户设立的具体办理流程请分别参见相关单位业务指南。 |
办理机构及地点 全市公积金服务大厅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时间以公积金服务大厅对外公布的时间为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热线电话 0512-12329
中心网站 .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