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务规定>的通知》 (苏房金〔2012〕93号)
一、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应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下称管理机构)办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下称《托收协议》)签约手续。
管理机构目前委托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苏州银行六家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下称收款银行)及各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大厅办理签约手续。各收款银行应严格按规定的归集范围开展业务。
二、单位签约后,持《托收协议》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下称《付款授权书》)向其开户银行(下称付款银行)进行付款授权,付款银行应在本行系统中正确输入合同号、收付款账号等授权信息。
办理条件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单位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收款协议 l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务规定》的通知 苏房金(2012)93号 l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员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业务申请→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委托收款签约 l
办理要件
委托收款签约 | |
定义 | 是指缴存单位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相关银行每月自动定期划转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一种业务。具有手续简便、选择灵活、自动扣款、到账快捷等优势。 |
办理要件 | 1.《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一式三份),加盖公章;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一式两份),加盖财务印鉴;3.提供付款银行网点名称,银行账号。 |
友情提示 | 1.相关表格可在中心网站下载,也可携公章到办理地点直接填写,盖章。2.缴存单位先与缴存银行或公积金服务大厅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再与付款开户银行签订《付款授权书》;3.每月有六个扣款结算日供单位选择,分别为:5日、10日、15日、20日、25日(以上遇节假日延后)、30日(遇节假日提前,仅限与中心实现系统直连的付款银行)特殊情况另行公告。4.单位应在付款银行指定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如因余额不足而未能托收到资金,承办银行将在当月其他的扣款结算日依次进行扣款;当月托收未成功或欠缴多月等特殊情况,由承办银行手工追加托收,直到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5.单位当月如有缴存人员和汇缴金额变化的,应填写相应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启封和封存清册,或通过网上单位业务系统自行处理,并在约定扣款结算日的2个工作日前提交给承办银行缴存网点;6.单位付款授权开户银行、账号和印鉴如有变化,应重新办理委托收款签约手续;7.单位指定扣款结算日如需变动的,应在扣款结算日的2个工作日前向承办银行缴存网点或公积金大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
办理机构及地点 市公积金服务大厅 、全市承办银行网点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时间 以全市承办银行网点或公积金服务大厅对外公布的时间为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热线电话 0512-12329l 中心网站 .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