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肺炎防控第5号通告

【导语】:根据《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5号)、(第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有关重点地区人员防控通告如下。

 根据《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5号)、(第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有关重点地区人员防控通告如下:

  一、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用人单位目前仍在湖北、温州人员,一律暂不返回。各单位要抓紧摸清本单位仍在湖北、温州人员底数,逐一通知到位,落实到个人。入区各交通检查卡口查出上述地区人员一律劝返,对劝返无效者一律集中隔离。

  二、本区内企业(包括厂企、娱乐场所、餐饮等服务行业)非本市务工人员一律不得早于2月9日24:00前进入我区。在施工工地工作的非本市务工人员一律不得早于2月20日24:00前进入我区。各级各类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 不得早于2月17日24:00开学(含开展线下服务)。企业及各单位要履行社会责任,立即告知本单位节日返乡离苏人员不得提前返苏。

  三、两周内有湖北、温州停留、旅行、居住史的来(返)区人员,本人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告,并配合到指定集中观察点,集中隔离观察14天。两周内湖北、温州以外地区来(返)区人员,应主动到社区登记,进行体温检测,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转至发热门诊处置,住院留观或隔离观察14天;如无发热咳嗽等症状,应与社区签订承诺书,自行做好医学观察,观察期间减少外出并做好防护,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及时向社区报告并就医。对隐瞒不报或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四、房屋出租者、房产中介、集宿区、人才公寓、酒店式公寓等产权和管理主体必须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对房屋承租人员、居住人员来源信息核实,严格执行各项防疫措施,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对有湖北、温州停留、旅行、居住史的人员不得出租,已出租的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告处置。对明知属于以上人员仍旧出租,或瞒报漏报迟报的各类责任主体、责任人,一律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五、各地要组织社区(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认真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出两周内有湖北、温州停留、旅行、居住史的人员,一律集中隔离观察14天。对瞒报漏报迟报的各类责任主体、责任人,一律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六、全区停止举办公众集聚性活动,广大市民尽量减少外出,外出一律佩戴口罩,加强自身防护。不串门、不集聚、不聚会、不接待留宿人员,切实减少人员流动,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七、为提高人员和车辆通过防疫检查点速度,来(返)区人员请按照苏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第5号通告要求,提前申报。来(返)区人员必须按照苏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第6号通告要求,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火车站、交通路口、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要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主动登记相关信息,对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拒绝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疑似病例、确诊病人、居家或集中观察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各项医学措施,拒不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本通告有关内容有疑问,请拨打0512-68750867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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