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供养实施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机关批准,撤销其五保供养资格,并收回《苏州市市区五保供养证》:
(一)已满16周岁的非在校就读人员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失踪或被宣告失踪的;
(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恢复劳动能力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六)自己要求放弃五保供养的。
失踪、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的五保供养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应当按照五保供养人员认定程序重新进行认定;其中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的,须经人民法院撤销对其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后,再提出申请和重新认定。
每年12月份,由区民政部门组织对在册五保供养人员进行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