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撤销五保供养的情况

【导语】:五保供养实施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机关批准,撤销其五保供养资格,并收回《苏州市市区五保供养证》。

 五保供养实施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机关批准,撤销其五保供养资格,并收回《苏州市市区五保供养证》:

  (一)已满16周岁的非在校就读人员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失踪或被宣告失踪的;

  (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恢复劳动能力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六)自己要求放弃五保供养的。

  失踪、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的五保供养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应当按照五保供养人员认定程序重新进行认定;其中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的,须经人民法院撤销对其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后,再提出申请和重新认定。

  每年12月份,由区民政部门组织对在册五保供养人员进行年审。


广告热线:0512-65301757 传真:0512-65291836 投诉咨询:0512-65291521 法律顾问: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 汪萌之律师 李晓燕律师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 苏ICP备05031257号 经营性ICP证: 苏B2-20140130号 苏网文〔2023〕5276-226号
版权所有:苏州互联印象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4-2024 gusuwang.com All Right Reserved 《姑苏网》版权所有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邮箱:jubao@gusuwang.com 举报电话:(0512) 6530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