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供养分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
1、集中供养。五保供养对象要求进供养(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由本人申请报区民政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后到指定供养(养老)服务机构办理入院相关手续。区民政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五保对象四方签订五保集中供养协议,协议书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养单位或者供养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二)供养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三)财产处理;(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等。
2、分散供养。五保供养对象要求分散供养的,可以由居委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与供养人签订照料服务协议,保证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居委会可以委托居民对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无人照料的孤儿,所在街道、社区应安排其进入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或者委托家庭寄养。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五保供养对象需要的膳食;
(二)提供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文体娱乐、社交等精神生活活动;
(五)提供或解决日常诊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护理照料;
(六)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教育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当地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保障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