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程序
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或低保边缘困难救助,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人户一致),填写《苏州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或《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审批表》。
凡家庭成员中有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在职、长病假、内退职工符合特困职工条件的家庭申请困难救助时,统一到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办理申请。
艾滋病患者中困难对象的申请办理,直接由市、区卫生部门提供名单和疾病医疗证明,区民政部门办理低保手续。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家庭成员的有关经济收入证明;
4.残疾证;
5.经市级以上医院相关专科医生出具的癌症、尿毒症、白血病、重症精神病、艾滋病诊断依据、目前治疗状况,并由该院医务科(处)审核盖章;
6.由区统一组织,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7.在劳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人员应提供所在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交材料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三)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要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居住地醒目的地方将申请人名单及家庭收入等情况张榜公示七天,并组织居民代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评议,申请材料、调查材料、评议纪录应报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申请评议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包括社区居委会书记或主任、分管主任、社区民警、有关协保员、在社区的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的邻居1~2组成。
(四)街道办事处(镇)应对社区居委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民政部门。
(五)区民政部门应对街道办事处(镇)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拟批准的最低保障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应当在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七天,没有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发放《低保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或《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有异议的,由管理机关进行调查,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