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办理低保注意事项

【导语】:在苏州市办理低保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事项。当申请人申请时居住地与户籍不一致时怎么处理?

(一)申请人申请时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拆迁过渡除外)情况的处理:

  1.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外地来苏就读的在校学生不在此范围),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应由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2.目前低保对象中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家庭,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应当在3个月内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应当由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方可在户籍所在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无法一致的,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户籍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前款规定的公示、调查核实和组织居民代表评议,并将有关材料送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对符合条件者,报街道办事处(镇)。

  街道派出所要积极配合所属社区居委会做好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低保户的有关工作。

  (二)对低保家庭中就业人员的收入在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区、街道(镇)民政部门应定期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委托区劳动监察部门实地核查,摸清低保家庭就业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以维护低保人员的利益,并及时提供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名单,以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就业。

  (三)《实施意见》中的残疾人是指符合《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规定,经残疾人评定委员,会确认并发证的五类残疾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的鉴定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低保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均要张贴被救助对象的照片,并加盖钢印,每年要加盖年审章,否则无效。

  (五)《苏州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和《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审批表》一式四份,区、街道、社区、市卫生局各一份。

  (六)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应当如实反映家庭收入情况,不得采取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救济和低保边缘困难救助,一经举报核实,即予以取消。

  (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办法,可参照本申领办法和“关于贯彻《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民[2003]183号)文件精神,由各区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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