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之日起7日内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所以,不论房客换人还是房屋停止租赁,只要租客发生变更,就要申报变更或注销登记。
登记方式:
1、通过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主申报;
2、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
3、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出租住房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
4、通过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转报;
5、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