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出租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管理租赁住房的,还应当申报登记受委托人基本信息和委托内容。
第十三条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之日起7日内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当如实申报登记信息,申报登记信息的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工作单位(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房屋地址、产权信息、租期、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居住人员信息等住房情况。
登记方式:
1、通过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主申报;
2、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
3、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出租住房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
4、通过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转报;
5、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