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地户籍劳动者初次申领“就业创业证”,直接向户籍地镇(区)就业管理机构(劳动所)申领。
2.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员初次申领“就业创业证”,属于失业的,由劳动者向常住地镇(区)就业管理机构(劳动所)申领;属于单位录用的,由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登记时,直接向单位所在地镇(区)就业管理机构(劳动所)申领;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劳动者在办理申报就业登记时,向常住地镇(区)就业管理机构(劳动所)申领。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申领“就业创业证”,本地学籍的,向所在高校申请,由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按法人登记地向所在地就业管理机构代为申领;非本地学籍的,凭学生证等相关材料按创业注册地向所在地就业管理机构申领。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申领“就业创业证”,本地户籍的,直接向户籍地镇(区)就业管理机构(劳动所)申领;非本地户籍的,向常住地镇(区)就业管理机构(劳动所)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