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阻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输入途径,避免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扩散蔓延,根据江苏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按照《苏州市关于加强和规范疫情期间社区防控工作“十个必须”的通告(第7号)》相关要求,现就加强出租房、集宿区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租赁。出租人应增强自身防疫和自我保护意识,对提出租赁需求的人员,应要求其如实提供籍贯、旅行途经、健康状况等详细信息,最大限度降低隐患。对不在我区务工、经商、就读以及湖北省及浙江温州、台州、杭州、宁波,河南信阳、驻马店、南阳,湖南长沙、岳阳,安徽合肥、阜阳,江西南昌,广东广州、深圳等重点疫情地区(以下简称重点疫情地区)的人员应严格把关,以暂停出租为原则,严防人员流动增加导致的疫情蔓延风险增长,切实将“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告知。出租人应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对尚未来(返)吴中区的重点疫情地区的原承租人,告知近期不得来(返)吴中区,待疫情稳定后方可返回;对所有已返回的承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要主动履行每日两次申报个人健康状况的义务(通过关注“江苏疾控”微信号或扫描二维码),先行自我隔离,不串门、不聚集、不聚会、戴口罩、勤洗手等相关要求;告知凡来自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确诊病人有接触的,有发热、咳嗽及其他可疑不适症状的人员必须立即向村(社区)登记报告。
三、登记。出租人必须主动向所在地派出所报告承租的外来人员的情况,并配合派出所民警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工作,确保实名、实数、实时登记。
四、劝阻。出租人对外来承租人聚会聚餐、外来访客、乱扔垃圾、外出游荡、随地便溺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五、隔离。承租人在出租房内实施居家隔离措施的,出租人应积极配合村(社区)、小区物业、志愿者做好管控工作,严防其在居家隔离期间外出;积极配合村(社区)、志愿者提供相关服务。
六、报告。出租人对居家隔离的承租人不听劝阻、擅自外出的,有发热、咳嗽及其他可疑不适症状的,必须第一时间向属地村(社区)报告。
七、管理。社会集宿楼及企业集宿区要切实履行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按本通告前六条要求,履行集宿区域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安排专人每天对集宿区域内的住宿空间及通道、卫生间、淋浴房、电梯、小卖部等公共空间进行全面消毒,做好消毒台账记录;集宿区域全面实行封闭式管理,落实专人加强集宿门卫值守,严禁外来访客入内。对确需会见的,应指定单独会见场所,并落实访客登记制度;对进出人员实行体温逢人必测制度。
八、倡导。疫情期间,各出租户及集宿区要积极倡导外来人员住所、工作单位“两点一线”工作生活制度,尽可能减少外出,严防感染。
对违反本通告前七条规定及苏州市吴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规定,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阻碍执法或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依法处理。
如对本通告有关内容有疑问,请拨打电话0512—67080456咨询。
特此通告。
吴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