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居民,可自愿参加市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市区户籍;
2.年满16周岁;
3.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非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非在校学生;
4.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未享受离退休金等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凡2012年1月1日已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从2012年度起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1月1日后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从符合参保条件当年起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个人缴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500元、1980元、2460元、2820元4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2.政府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参保人员所属年龄段(以缴费当年12月31日本人周岁年龄为准)设定,见下表:
年龄段 | 男 | 45周岁以下 | 45-54周岁 | 55周岁及以上 |
女 | 40周岁以下 | 40-49周岁 | 50周岁及以上 | |
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元) | 350 | 410 | 470 |
3.政府代缴费:参保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1-2级残疾)、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低收入人口,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后,政府统一按当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最低档标准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