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符合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条件,且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
二、缴费规定
1.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申报缴费,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11月。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办理本人当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及缴费手续,个人缴费标准由本人在当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各档次中自主选择确定。
2.参保人员符合参保条件后未及时参保缴费,或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可在申报缴费期内申请补缴,年补缴标准由本人在办理补缴手续当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各档次中自主选择确定,补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申请补缴的,按选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不享受政府代缴费。
三、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持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本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手续:
⑴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⑵《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请表》。
2.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审核后,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税务)》,涉及以前年度补缴的,还应打印《社会保险费征收通知单(税务)》。
3.居民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参保人员凭上述打印表单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11月底前按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四、注意事项
1.符合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费条件的困难对象,应在办理缴费申报手续时提出政府代缴费申请,对其中选择最低档缴费标准的全额政府代缴费对象,办妥申报手续后缴费视同到账,个人无需办理缴费手续。
2.为了落实精准扶贫政策,对市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未脱贫的低收入人口中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社保经办(工作)机构可根据民政部门提供数据,告知本人相关规定后,在年度申报缴费期开启之前,为其提前办理政府代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