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及核定

【导语】:苏州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及核定

一、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本市市区户籍;

3.对符合参保条件时距待遇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4.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二、计发办法

       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支付。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根据参保人员本市市区户籍累计年限、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所属年龄段确定,2019年1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执行:

⑴本市市区户籍累计年限满20年或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人每月520元;本市市区户籍累计年限不满20年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每人每月380元。

⑵达到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在上述第⑴项的基础上,分别按5元、10元、20元、30元的标准增发(四个档次不可兼得)。

⑶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上述⑴、⑵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可加发1%。

       参保人员当前为苏州市区户籍的,其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农村户籍年限,均可计入“本市市区户籍累计年限”。参保人员在年度内达到65、70、75、80周岁的,从次年1月份起按相应标准增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后确定,计发月数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见下表)。

年龄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计发月数

170

164

158

152

145

139

132

125

年龄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发月数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三、缴费规定

1.参保人员在缴费年度内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可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当月办理当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手续,并按全年标准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2.符合参保条件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自愿申请对不足年限进行一次性补足。年补足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在办理补足手续当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各档次中自主选择确定,政府根据补足年限按每年47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参保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低收入人口申请补足的,可享受政府代缴费。

       上述人员自符合参保条件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期间未按年连续缴费的,应先按规定对相应的未缴费年限进行补缴后,方可办理补足15年相关手续。


四、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于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当月,持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及待遇核定申请手续:

⑴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⑵《苏州市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⑶申请当年度缴费、往年度补缴及一次性补足缴费15年的参保人员,应同时填写《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请表》。

2.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审核后,对申请缴费人员确定应缴金额,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税务)》,涉及以前年度补缴或补足15年缴费的,还应打印《社会保险费征收通知单(税务)》。参保人员凭上述打印表单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次月10日前,按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3.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初审参保人员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于其提出待遇核定申请次月1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区社保经办机构,并于11-15日在社区内对当期申请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完毕后,对经查实不具备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将人员名单及公示情况报送至区社保经办机构,撤回其待遇核定申请,并将具体原由告知参保人员本人。

4.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于当月18日前核定其待遇列支时间和计发标准,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由社区社保工作机构交参保人员。

5.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次月起,按照核定的标准,于每月25日起通过指定银行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金。


五、注意事项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待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转移衔接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核定居民基本养老金。

2.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在市区后延缴费期间,同时符合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

3.市区各级社保经办(工作)机构于每年4-6月期间,对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年度资格认证。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认证的,从当年7月份起暂停发放其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冻结其医疗保险待遇;补办认证手续后,按规定恢复有关待遇享受资格。

4.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时本市市区户籍累计年限不满20年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于本市市区户籍累计年限满20年之月,持户口簿,填写《苏州市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申请重新核定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变更手续,参保人员从本市市区户籍累计年限满20年当月起按重新核定的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

5.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标准调整;其中因缴费年限超过15年、每超过1年加发1%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加发部分随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步调整。

6.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予办理。居民基本养老金从刑满次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分别按刑满之月标准和计发月数计算。

7.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的,家属应及时向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申报,由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到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申报手续。待遇停付期间,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发放;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冻结。上述人员刑满释放的,可申请办理待遇续发手续,居民基本养老金从次月起恢复发放,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刑满时的标准执行。

8.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9.每月19日至25日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期关闭,期间各级社保经办(工作)机构不受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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