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2020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方式

【导语】:苏州市2020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方式

一、发放范围


1.经核定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2.经核定由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居民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


3.经核定由征地养老保障基金按月支付的养老补助金(征地保养金)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4.其他由社会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列入社会化发放范围的待遇。


       上述社会化发放的养老待遇,统称养老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老年居民、被征地农民统称社发对象。


二、发放方式


1.社保经办机构在银行为每位社发对象开立个人活期结算账户,用于养老金的发放。其中企业退休人员,其养老金直接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加载的苏州银行借记账户中。


2.退休人员从每月10日起,老年居民、被征地农民从每月15日起,凭发放存折或银行卡到指定银行的任意营业网点领取当月养老金。


三、注意事项


1.市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合作银行共8家,具体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银行、苏州银行。社发对象需申请变更发放银行的,可持本人在上述银行开立的个人活期结算账户存折(卡),向本人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申请。单位或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填写《苏州市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此项业务提供微信在线办理功能,参保人员关注“苏州人社”微信公众号并绑定本人社会保障卡后,可通过“掌上大厅-在线办事-变更社发账号”栏目办理。办妥变更手续次月起,养老金发放至变更后的银行账户,社发对象可至该行营业网点领取。


2.凭社会保障卡领取养老金的社发对象,除可至苏州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外,还可至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市民卡指定服务网点”,或通过任意银行ATM机领取(免跨行手续费)。


       社发对象的社会化发放账户为银行借记卡账户的,也可持借记卡、居民身份证,到任意银行网点柜面办理“苏银通”存取款业务(免跨行手续费)。社会化发放账户为存折户的,可到开户行换领借记卡,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3.社发对象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等基本情况需要更正或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由单位或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填写《苏州市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并于当月底前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其中涉及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应及时到市、区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换发手续。对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人员,除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基本信息的变更,可由社区社保工作机构直接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改维护。其中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家庭主要联系人信息的变更,提供微信在线办理功能,参保人员关注“苏州人社”微信公众号并绑定本人社会保障卡后,可通过“掌上大厅-在线办事-变更社会化管理信息”栏目办理。


       同时涉及养老金发放存折或银行卡户名变更的,由本人先持居民身份证到发放银行重新开立个人活期结算户存折或银行卡,单位或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应在办理其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同时,办理发放账号变更手续,养老金从次月起按变更后的账号发放。如发放银行为邮政储蓄银行的,也可由本人持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苏州市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原发放存折或银行卡,直接到指定网点办理户名变更手续,发放账号不变。


       凭社会保障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因社会保障卡遗失、损坏或卡面信息变更等原因,办理补卡、换卡等手续,导致社会保障上银行卡号变更的,其养老金将直接转至变更后的账号发放,无需个人办理变更手续。


4.社发对象长居外地需办理养老金异地发放手续的,由本人先在居住地银行(限市区社会化发放银行)开立个人活期结算账户银行卡,并将账户信息报送至社保关系所在单位(由市退管中心统一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居外人员,报市退管中心)。单位(或市退管中心)填写《苏州市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异地发放手续。办妥手续次月起,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发放银行将养老金按月汇至社发对象开户银行账号,社发对象可通过开户银行网点领取。个人无需承担异地发放费用。


5.社发对象在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发生死亡、判刑等情况的,家属应及时向其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报告,由单位或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其中:发生死亡的,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期间停发养老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或保外就医的,期间可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养老金调整。


6.社保经办机构在与公安部门户籍注销数据、民政部门殡葬火化数据进行比对时,发现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已死亡的,将作待遇暂停处理,并通过社区社保工作机构与家属联系核实参保人员生存情况,督促其办理个人参保关系注销手续。


7.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4-6月期间对享受定期待遇人员实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进行认证,凡6月30日前通过认证的,养老金继续发放;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从7月份起暂停其养老金发放,待按规定补办认证手续后再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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