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在缴费年度内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可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当月办理当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手续,并按全年标准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2.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应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3.符合参保条件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自愿申请对不足年限进行一次性补足,年补足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在办理补足手续当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各档次中自主选择确定,政府根据补足年限按每年47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参保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低收入人口申请补足的,可享受政府代缴费。.上述人员自符合参保条件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期间未按年连续缴费的,应先按规定对相应的未缴费年限进行补缴后,方可办理补足15年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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