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记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参保人员的供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中:2003年12
月底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
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也可列为供养亲属。
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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