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故参保人员死亡时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以下统称单位)持上述材料报社保经办机构。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其中原在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死亡后的供养亲属,须先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社保中心复审。
3.社保经办机构从批准之次月起列支,定期抚恤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已故参保人员供养2人或2人以上的,按发放标准的人均数计算每位供养亲属的发放金额),一次性抚恤金通过单位发放。凡已故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有储存额或余额的,其遗属抚恤金先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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