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关于加强出租房、集宿区疫情防控工作“八项措施”的通告(第3号)
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出租房、集宿区疫情防控工作,按照《昆山市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疫情防控“九个一律”临时管控措施的通告(第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明主体责任。出租人(包括房东、“二房东”、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为房屋出租主体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做好承租人员防疫宣传、告知和解释工作;集宿楼、集宿区产权所有人、所属企业为房屋出租主体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切实履行日常监管主体责任。
二、严禁人员新租。从即日起,出租人暂停向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出租房屋。之前在我市租房且已来昆的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出租人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报告情况并督促其向所在村(社区)登记;未来昆的,出租人必须明确告知其暂时不能返回昆山。
三、严抓宣传告知。出租人应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对所有已返昆的承租人,必须告知其先行自我隔离,不串门、不聚集、不聚会、戴口罩、勤洗手等相关要求,并主动履行每日两次申报个人健康状况的义务;告知凡来自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的,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确诊病人有接触的,有发热、咳嗽及其他可疑不适症状的人员必须立即到村(社区)登记。
四、严管信息登记。出租人必须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派出所报告承租外来人员的情况,并配合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工作,确保实名、实数、实时登记。
五、严格报告制度。出租人对居家隔离的承租人不听劝阻、擅自外出的,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有发热、咳嗽症状的,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报告。对外来承租人聚会聚餐、外来访客、乱扔垃圾、外出游荡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如出租房发生应报而未及时报告、拒不配合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责任。
六、严密隔离观察。近14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或人员接触史的承租人,必须配合落实隔离观察措施。承租人在出租房内实施居家隔离措施的,出租人应承担监督隔离的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村(社区)、小区物业、志愿者做好管控工作,严防其在居家隔离期间外出;积极配合村(社区)、志愿者提供相关服务。
七、严控集宿管理。社会集宿楼及企业集宿区产权所有人、所属企业要切实履行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按本通告前四条要求,履行集宿区域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安排专人每天对集宿区内的住宿空间及通道、卫生间、淋浴房、电梯等公共空间进行全面消毒,做好消毒台账记录;集宿区全面实行封闭式管理,落实专人加强集宿门卫值守,严禁外来访客入内。对进出人员实行体温逢人必测制度。
八、严厉依法追责。出租人、承租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及昆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规定,擅自出租,拒不配合出租房管理要求,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昆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