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于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当月,持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及待遇核定申请手续: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苏州市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3)申请当年度缴费、往年度补缴及一次性补足缴费15年的参保人员,应同时填写《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请表》。
2.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审核后,对应补缴人员和申请缴费人员确定应缴金额,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税务)》,涉及以前年度补缴或补足15年缴费的,还应打印《社会保险费征收通知单(税务)》。参保人员凭上述打印表单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3.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初审参保人员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区社保经办机构,并在社区内对当期申请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名单公示5天。公示完毕后,对经查实不具备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将人员名单及公示情况报送至区社保经办机构,撤回其待遇核定申请,并将具体原由告知参保人员本人。
4.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核定其待遇列支时间和计发标准,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由社区社保工作机构交参保人员。
5.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次月起,按照核定的标准,于每月15日起通过指定银行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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