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政策依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苏房金规〔2020〕1号)
职工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 (一)职工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职工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期之前或之内(不含最后一个月)申请办理租房提取,实行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全部收起l 办理条件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赁商品住房用于自住 l 办理流程职工带齐材料至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进系统进行业务处理。也可通过“苏州公积金”App线上申请办理。
l 请点击办理机构及地点查看l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办结l 办理时间 以各指定网点公布的办理时间为准
l 收费标准 不收费
l 热线电话 0512-12329
l 中心网站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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