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第7号通告

【导语】: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小区等场所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苏州市关于加强和规范疫情期间社区防控工作“十个必须”的通告》(第7号),以及苏州市《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推动企业复工保障城市运行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小区等场所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把小区入口关。各小区加强封闭式管理,对重点疫情地区返区人员一律进行集中隔离,非本小区的外来人员和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对在本小区有合法居住场所(含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符合防疫规定的人员保障正常入住;对有工作暂无居住场所的,按“谁用工、谁负责”原则,交由企业安排好居住场所;对“无本地户籍、无固定居住场所、无就业岗位人员”的一律进行劝返,对劝返无效的按苏州市相关规定处理。入住人员要按规定做好提前报备、健康检查、信息登记、主动申报等工作,并签订承诺书,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出现咳嗽、发热等相关症状,应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告,并及时就医。

  二、严格入住人员排查。各小区要根据公安登记信息、个人主动申报、群众举报等多种渠道,认真开展排查,对重点疫情地区人员或两周内有重点疫情地区居住、旅行、逗留史的人员,一律上报社区集中隔离观察。

  三、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如果违反隔离规定,一律送至集中隔离观察点隔离观察,并按照隔离场所的收费标准承担隔离费用。

  四、严格房屋出租管理。出租人对承租人聚会聚餐、外来访客、乱扔垃圾、外出游荡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对在出租屋内实施居家隔离措施的承租人,出租人应积极配合社区(村)工作人员、社区医务人员、小区物业、志愿者做好管控工作,严防其在居家隔离期间外出。对居家隔离的承租人不听劝阻、擅自外出的,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出租人应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告。

  五、严格集宿区管理。社会集宿楼和企业集宿区产权所有人、所属企业要切实履行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履行集宿区域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安排专人每天对集宿区内的住宿空间及通道、卫生间、淋浴房、电梯等公共空间进行全面消毒;集宿区全面实行封闭式管理,落实专人加强集宿区门卫值守,严禁外来访客入内;对进出人员实行体温逢人必测制度。有条件的集宿区应设立集中隔离点,对需要集中隔离人员进行隔离观察。

  六、严格“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等“三小场所”及写字楼的管理,严禁上述场所居住人员。各类旅馆必须严格执行入宿登记等制度,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主动报告。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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