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职工个人取得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保就 〔2017〕31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1.一般职业(工种)补贴标准: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
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2. 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纳入我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30%。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二)企业职工个人取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分别为3500元、4500元。
(三)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组织职工培训,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1000元/人、中级工(四级)1500元/人、高级工(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35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4500元/人。
纳入我市当年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在职业(工种)对应等级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30%,以对应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证书核发时间为准。当年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未发布前,参照上一年度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对备案并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职工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的初级工(五级)和中级工(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相应等级紧缺型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执行。
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的政府性补贴,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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