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广大市民的健康安全,全力遏制疫情蔓延势头,根据江苏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按照《苏州市关于加强和规范疫情期间社区防控工作“十个必须”的通告》相关要求,现将加强出租房及集宿区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租赁。对不在我区务工、经商、就读人员应严格把关,以暂停出租为原则,不得向从湖北,浙江温州、台州、杭州、宁波,河南信阳、驻马店,安徽合肥、阜阳,江西南昌等重点地区(以下简称重点地区)新来吴人员出租房屋,严防人员流动增加导致的疫情蔓延风险增长,将“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要求落到实处。出租人应增强自身防疫和自我保护意识,对租赁人员,应要求其如实提供籍贯、旅行途经、健康状况等详细信息,最大限度降低隐患。
二、告知。出租人应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对尚未返吴的重点地区的原承租人,告知近期不得返吴,待疫情稳定后方可返回;对已返回的承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先行自我隔离,不串门、不聚集、不聚会、戴口罩、勤洗手等相关要求;告知凡来自重点地区,或途经重点地区,与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确诊病人有接触的,有发热、咳嗽及其他可疑不适症状的人员必须主动向村(社区)登记报告。
三、登记。出租人必须主动向所在地派出所报
告承租的外来人员的情况,配合派出所民警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工作,确保实名、实数、实时登记。
四、劝阻。出租人对外来承租人聚会聚餐、外来访客、乱扔垃圾、外出游荡、随地便溺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五、隔离。承租人在出租房内实施居家医学观察措施的,出租人应积极配合村(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医务人员、小区物业、志愿者做好管控工作,严防其在居家医学观察期间外出;积极配合村(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六、报告。出租人对居家医学观察的承租人不听劝阻、擅自外出的,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必须第一时间向属地村(社区)报告。
七、管理。社会集宿楼及企业集宿区要切实履行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按本通告前六条要求,履行集宿区域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安排专人每天对集宿区内的住宿空间及通道、卫生间、淋浴房、电梯、小卖部等公共空间进行全面消毒,做好消毒台账记录;集宿区全面实行封闭式管理,落实专人加强集宿门卫值守,严禁外来访客入内。对确需会见的,应指定单独会见场所,落实访客登记制度;对进出人员实行体温逢人必测制度。
八、倡导。疫情防控期间,各出租户及集宿区要积极倡导外来人员住所、工作单位“两点一线”工作生活制度,尽可能减少外出,严防感染。 对违反本通告前七条规定及苏州市吴江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理。
特此通告。
吴江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