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赁商品住房用于自住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提取规定的通知》(苏房金〔2006〕36号)
《在苏州就业港澳台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苏房金规〔2018〕1号)
办理流程
第一步:职工带齐材料至公积金大厅中心柜面进行提取申请→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开具《苏州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核表》→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职工审核结果。
第二步:职工接到电话通知,凭相关材料至公积金大厅提取专柜办理提取→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
提取人员
职工、配偶
所需材料
第一步:
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租赁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多人合租住房的,须在租房协议中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租金额)原件;
3.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当年度有效)原件;
4.如申请提取的职工为租房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第二步:
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中心开具的《苏州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核表》回执;
3.如申请提取的职工为租房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4.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l友情提示
1.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正常租赁住房期间,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
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由职工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知晓委托人已设置的住房公积金卡密码,并提供双方身份证和委托人指定银行有效借记卡(已经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无需提供)。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时间 以各指定网点公布的办理时间为准
热线电话 0512-12329
中心网站 .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