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费基数: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按当月工资核算;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
根据规定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一般在每年的7月份开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该按照工资总额(即应发工资)计算。
2019年7月开始,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9年全市统一最高限额为23700元。
(3)缴存比例: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在8--12%之间,具体由单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