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户口措施
1、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
2、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
3、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
4、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临时救助措施
救助对象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1、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