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苏州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咨询方式 | 0512-62879375 |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2-67242311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248号园区车管分中心一楼大厅 |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所有人身份证明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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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无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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