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全面开启“科技治超”......
8月1日起新修订《江苏省公路条例》正式实施。
“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是否要收费?”、“装成品油的车辆能直接上路吗?”......昨天上午,在苏州市常台高速白洋湖服务区,一场关于新修订的《江苏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活动正在举行,不少在服务区休息的司机师傅们前来询问了解。
看苏州记者了解到,此次经修正的《条例》共九章七十九条,分为“总则”、“公路规划”、“公路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收费公路”、“法律责任”和“附则”。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朱宏挺告诉看苏州记者,此次修订的《条例》主要有三方面特点:
一是科学立法,加强与上位法规定之间的衔接,保障公路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
二是服务为民,保安全、保畅通是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重点,也是《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是多措并举,新修订的《条例》专门设置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章节,通过源头治理、治超路面执法以及设立高速公路入口和公路渡口“拒超”等制度,进一步加强了我市超限超载运输综合治理。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交通部门一直严查车辆超限超载。本次《条例》修正案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章节。
比如科技治超方面,过去苏州只有10套后台称重检测系统(该系统可以对所有经过该地段的车辆进行称重,并将数据传回电脑、手机终端,并对疑似超重车辆进行拦截),大部分执法人员都是通过设点,一辆一辆查超限超载,这消耗了很多的人力、物力。
“现在苏州已增设了52套后台称重检测系统,2021年上半年,我们治超案件达到703起,这有效震慑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苏州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公路管理科科员王景奇说道,有了政策加持,使用科技手段助力治理超限超载,执法压力将会大大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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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科技治超”,《条例》修正案主要作了三个方面规定:
一是对设置超限超载检测监控设施进行了全面规定。修正后的《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分别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建设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并根据管理需要在公路上设置动态检测监控设施;公路收费站、公路渡口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安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监控设施;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安装称重监控设施。以此构建了完善的超限超载检测监控网络。
二是对货运车辆通过动态检测监控区域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修正后的《条例》规定,货运车辆行经超限超载动态检测监控区域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采取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规定,可以有效解决扰乱超限超载动态检测监控秩序的问题。
三是对超限超载检测监控设施的应用进行了明确。为充分发挥科技治超的作用,《条例》修正案明确,对动态检测监控设施记录的超限超载事实和检测确定的质量、外廓尺寸等,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处理的依据;公路收费站、公路渡口超限超载检测监控记录要实时传输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称重监控记录要实时传输至相关监管部门;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协同执法。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修正案明确,用于超限超载检测的设备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检定;启用动态检测监控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告;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