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注意!《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江苏省人社厅近日发布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细化了参保缴费、转移接续、退休审批、待遇领取等配套政策。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办法》共三十五条,在大家关心的退休政策方面创新规定了推迟退休政策,明确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社部门备案,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推迟退休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一年。
在参保缴费方面,明确了新进职工缴费标准、缓缴社保费期间办理退休和转移接续政策、延缴政策等。
比如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随着跨地区就业越来越频繁,新《办法》明确: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的,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在江苏省内跨地区流动的,则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办理个人账户合并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手续。
新《办法》还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只能保持唯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存续多重的,要予以清理;还依据国家相关最新规定,放开了省内外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进一步扩大了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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