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考试作弊的,应当中止考试,收集、固定物证、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经审核确认的,取消作弊考生的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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