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省政府令第36号)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2.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4〕2号):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②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③子女未满18周岁的;④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⑤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⑦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4]13号):①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