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申请人就拟成立基金会要求进行咨询,核准是否具备成立条件;
2
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申请人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取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同意筹备的意见;
3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申请人提供筹备申请材料及拟定的基金会名称,办理名称核准;
4
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人提供筹备申请材料及核准名称,办理并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准予正式成立的批文;
5
申请人至银行开立临时账户、缴款、由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完成其他成立所需申报材料;
6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核对申报材料,并拟制准予成立批文;
7
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审核申报材料并核发“基金会登记证书”;
8
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刻制印章核准刻制印章(基金会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9
国税一分局、地税一分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实名采集、税种认定、领用发票、纳税申报等税务相关手续;
10
开户银行:银行临时账户改为基本账户;
11
区、市社保中心单位登记开户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12
区、市社保中心用工登记窗口:办理新职工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申报;
13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相关材料向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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