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办理流程

【导语】: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办理流程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举办者就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进行咨询,核准是否具备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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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举办者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取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同意筹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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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举办者提供筹备申请材料及拟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办理名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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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举办者提供筹备申请材料及核准名称,办理并领取业务主管单位准予正式成立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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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至银行开立临时账户、缴款、由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完成其他成立所需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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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核对申报材料,并拟制准予成立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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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审核申报材料并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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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刻制印章核准刻制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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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一分局、地税一分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实名采集、税种认定、领用发票、纳税申报等税务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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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银行临时账户改为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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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社保中心单位登记开户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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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社保中心用工登记窗口:办理新职工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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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相关材料向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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