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于哪些岗位?用人单位申请须具备哪些条件?

【导语】: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于哪些岗位?用人单位申请须具备哪些条件?

特殊工时工作制分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其适用范围包括:(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用人单位的职工;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作如下补充: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董事长(包括企业董事会成员);企业经营者(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及承包经营者);企业总师、总监;独立经营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指独立非法人);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的中层以上部门经理。2.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包括采购人员、按完成一定生产任务,但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在用人单位外进行产品安装维修的人员。3.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指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并且其工作场所提供住宿或休息条件的值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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