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但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二)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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