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业园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导语】:苏州市工业园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园区家庭户籍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人员;2、女 40 周岁和男50 周岁及以上人员;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5、残疾人员;6、女 35 周岁和男
45 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7、女 35 周岁和男 45 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8、军队退役人员;9、优抚对象家
庭人员;10、随军家属;11、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家庭人员;12、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是指在农业农村部门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且未在企业长期就业、非法人等有经营性收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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