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 "1、《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刑满释放恢复待遇》劳社厅函【2001】44号:①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②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法院判其无罪。 2、“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第十九条:①对核实后发现仍然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应及时办理待遇恢复和补发手续。 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或假释期间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3】10号:①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恢复或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应依据作出监外执行或假释决定机关的裁定书办理;②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不包括收监后保外就医的情形。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保外就医期间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函【2013】262号:①退休人员被判刑后保外就医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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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苏州高新区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3楼社保服务大厅综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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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09:0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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