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 需提供真实有效、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和校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申请材料:(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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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0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05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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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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