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2.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3.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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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0号政务服务中心2F 社会事业13-14号综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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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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