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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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规定 | 《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经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办理地址 | 高新区科技城科普路58号科技大厦511室、科普路50号政务服务中心2F 住建综窗13-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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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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