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第4、第5、第6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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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各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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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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